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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训目的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为发展党员工作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组织基础。

二、培训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学员的人数和人员由各分党校确定和审核。

三、培训内容

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基础,结合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教材,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党章党纪党规教育;党性修养教育与党性锻炼;形势与政策教育;入党的基本程序与要求教育。

四、教学管理与要求

(一)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在半岛网页版党校(以下简称“党校”)指导下,由各分党校承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坚持做到“六个统一”,即统一报名、统一教材、统一集中授课内容、统一课时、统一考试、统一发证。培训班以分散自学、集中授课和分组讨论等方式进行,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每个班次培训总课时24个学时 ,其中集中授课10个学时。具体安排:开学典礼(1个学时),增强“四个意识”,坚定理想信念(2个学时),做到“两个维护”,强化组织纪律观念(2个学时),端正入党动机,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入党(2个学时),坚定“四个自信”,为实现中国梦而奋斗(2个学时),结业典礼(1个学时);结业考试(1学时)。自学: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4个学时);观看党性教育片3学时;研讨交流(4个学时);开展实践活动(2个学时)。

(二)各分党校应认真制定每期培训班的培训计划,并于开班前一周报党校。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目的、培训对象和人数、培训内容、具体要求、具体日程安排等。培训班结束后一周内将培训工作总结交党校,并办理入积极分子学员鉴定表和培训合格证等。

(三)经费安排及报销办法。培训班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培训工作经费2500元,培训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培训工作经费3000元;培训学员使用的培训教材、笔记本由党校或分党校采购,所需经费由党校负责。党校划拨培训工作经费到牵头负责组织培训工作的分党校,由负责牵头培训工作的分党校开支授课教师的讲课费、实践课的指导费、监考费等费用并到学校财务报账,所有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湘[2018]7号文件和学校财务规定。

(四)聘请教师办法和范围:授课教师由各分党校聘请。聘请范围:校党委委员、党校校务委员会委员;党群部门处级干部和基层党组织负责人;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半岛(中国)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党员教师;长期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的管理干部;校内外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等。

五、学员管理与考核

(一)培训由各分党校进行管理。

(二)考核及发证。各分党校对学员在学习期间的总体表现,包括出勤、纪律、集中听课、分散自学、分组讨论、参加活动和撰写心得体会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结业考试。结业考试前要进行自我鉴定和小组鉴定。结业考试由党校统一命题、阅卷,分党校组织监考,考试为在线考试,考试时间为45分钟,卷面分数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学员经考核考试合格后,由党校颁发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合格证和学员鉴定表,学员鉴定表存入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培训合格证发给学员本人。

(三)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每年举办一至二次,原则上要求100人以上才能开班,若不够100人,分党校可联合办班,并确定一个分党校牵头负责。培训班一般在上半年3月份和下半年10月份开始,具体时间由各分党校确定。每学期初,各分党校制定培训工作计划及培训教学安排交党校,经党校审批后,方可开班。培训班结束时,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按参加考试人数的10%评选优秀学员,由党校颁发优秀学员证书,予以表彰,优秀学员结业考试成绩必须在85分以上。

六、学员要求

凡参加培训的学员,应自觉遵守如下纪律和要求: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二)自觉服从分党校的管理和教学安排,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三)自觉遵守党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课堂纪律,尊敬老师,不迟到,不早退。在课堂上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学习讨论时积极发言。

(四)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假,若有特殊情况应向所在分党校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按旷课处理。学员在学习期间请假两次以上(含两次)或旷课一次者,取消其学员资格,不予结业。

(五)学员应按培训班的要求,积极参加所在分党校及学习小组组织的活动,认真撰写学习总结,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考试违纪者一律取消学员资格。

七、其他

(一)本规定由党校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