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文件精神,全面深入推进学校“卓越本科教育计划”,与学校“高层次人才发展支持计划”相呼应,进一步加强“卓越学子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卓越学子计划”在全面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示范性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半岛网页版“卓越学子计划”(Student Excellence Talent Initiative,简称SETI),以项目研究为载体,培育对象主要分为思想引领和科技创新两类,选培范围面向思想政治素质好、学习成绩优、科研兴趣浓、创新意识强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卓越学子计划”项目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委托项目,其中一般项目由学院负责遴选、评审、推荐、立项和考核,学校负责审定、备案和绩效评价;重点项目由学院负责项目遴选和推荐,学校负责评审、答辩、立项、备案和绩效评价;委托项目由学校直接委托学院遴选立项,并对其进行长期培育,并由学校推荐此类项目参加各类竞赛和各项评比活动。项目遴选应注重主动培育和被动培育、长期培育和短期培育相结合;对于长期培育项目,项目经费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追加申报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 “卓越学子计划”每年3月开始启动,包含宣传发动、项目申报、项目答辩、项目评审、项目公示、中期检查、终期考核、成果展示、结项答辩等环节。项目研究周期原则上为两年。
第五条 “卓越学子计划”专项资金的经费来源:(一)学校拨款;(二)政府和企业资助经费;(三)其他经费。总额度为100万元(每两年),包括培育工作管理经费和培育项目合同经费。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为切实加强“卓越学子计划”项目的管理,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和学院分别成立“卓越学子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两级管理。学校和学院“卓越学子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并制定“卓越学子计划”年度计划,解决培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供政策、人力、财力保障。各职能部门、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卓越学子计划”工作,切实加强对计划实施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认真抓好推进落实。
第七条 学校“卓越学子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院、学工处、招就处和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委,团委书记任办公室主任。
学校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组织部:负责卓越学子思想政治把关及推优入党。
(二)宣传部:负责卓越学子的校内外宣传报道。
(三)教务处:负责创新学分审核认定,落实“卓越学子计划”项目指导老师荣获国家、省级相关竞赛的配套奖励。
(四)科技处、社科处:负责项目成果水平认定及知识产权管理。
(五)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的“卓越学子计划”宣传和实施。
(六)学工处:负责将“卓越学子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学院学生工作年终考评;落实“卓越学子计划”项目成员荣获国家、省级相关竞赛的配套奖励。
(七)招就处:负责卓越学子创新创业项目审核及后续创业孵化支持。
(八)团委: 负责“卓越学子计划”项目的统一组织管理;负责推荐优秀“卓越学子计划”项目参与各项竞赛和评比活动;负责“卓越学子计划”的宣传和示范。
第八条 学院“卓越学子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系主任、团委书记、教师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团委,党委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
学院“卓越学子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如下:
(一)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适应本学院的“卓越学子计划”项目管理制度。
(二)负责“卓越学子计划”项目启动、宣传、征集、遴选、一般项目评审、重点项目推荐、委托项目培育、中期检查、终期考核、结项答辩等具体环节的实施。
(三)负责组建院级导师团,推荐老师参与项目指导。
(四)完善学院科研创新实验条件,为“卓越学子计划”项目实施提供设备、场地、图书资料等支持。
(五)监督、反馈和总结“卓越学子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卓越学子计划”项目后续的宣传和示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人条件与指导教师职责
第九条 选培强调“突出优秀、宁缺毋滥”的原则,项目申报人除应符合《半岛网页版“卓越学子计划”实施方案(科大政发)〔2017〕12号》中规定的要求,尚应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一)思想品德良好,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异,无违纪行为,优秀成绩或事迹在校内外产生较大影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保证有足够的课余时间和精力完成“卓越学子计划”项目研究。
(三)若以团队申报项目,成员须有明确的分工;学生每人每次只能负责1个或者参加2个“卓越学子计划”项目。
(四)定期开展研讨和交流,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
(五)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思想引领和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条 指导教师条件及职责:
(一)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主持省级及以上课题或具有指导学生参加校级及以上比赛并获奖的经验,能够投入必要的精力指导学生开展项目研究。
(二)指导学生选题,协助制定项目实施日程表,对学生参与项目活动的培训、实验、实践、论文撰写等环节进行具体指导,有固定的指导时间。
(三)在学院支持下,为学生提供项目所需的实验室或场地、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方面的帮助。
(四)组织指导学生参与各类竞赛或学术交流活动。
(五)原则上同时指导的项目不得超过2项。
第四章 项目来源及立项原则
第十一条 “卓越学子计划”项目可来源于:(一)与各类省级、国家级人物(人才)评比对接的项目;(二)与各类省级、国家级比赛对接的项目;(三)校园特色文化建设方面的项目;(四)指导老师的重大科研课题及学生自行设定的研究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领域及类别:
(一)自然科学领域中具有科学意义和学术价值的理论研究项目。
(二)自然科学领域中对解决工程技术等问题具有实际意义的项目。
(三)社会科学领域中具有学术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
(四)科技发明制作及其他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
(五)创新创业领域中具有创新成果和创业孵化价值的项目。
(六)其他具有思想引领、典型示范和文化特色的项目。
第十三条 立项原则
(一)卓越性原则:坚持“宁缺毋滥,优中选优”,杜绝滥竽充数和虚假伪造,保证培育对象的卓越性。
(二)示范性原则:项目研究可产出国家级、省部级的成果或荣誉,形成示范性的典型人物和团队,在学生中能形成较广泛的示范效果。
(三)可行性原则: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知识结构、理论基础等实际情况,项目选题原则上应与所学专业对口,能充分结合学校教学、科研等资源进行研究。
(四)创新性原则:以学生兴趣为出发点,科技创新项目应有一定的科技含量,使学生开拓视野,了解学科发展前沿,提高创新意识和科学素养。
(五)实用性原则:项目研究必须有事实根据或理论依据,符合科学原理,能结合社会热点和社会需求,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
(一)每年3月份,各学院进行宣传、发动和征集,申报者向所在学院提交“卓越学子计划”个人(团队)推荐表和相关附件材料。
(二)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跨年级组队申报,鼓励博士生、硕士生与本科生联合组队进行项目申报,跨学院的项目一般在团队第一负责人所在学院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立项:
(一)学院“卓越学子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一般项目评审及重点项目推荐,并将《半岛网页版“卓越学子计划”项目学院评审汇总表》报送学校“卓越学子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项目的推报需经学院党委副书记审定,原则上每个学院推荐重点项目不多于2个。
(二)学校“卓越学子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学院推荐的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学工处和招就处等对材料进行复核。
(三)学校“卓越学子计划”评审考核委员会对一般项目进行审核,对重点项目以现场集中答辩展示的形式进行评审,对委托项目进行分阶段评审,定期检查其项目研究成果。
(三)学校“卓越学子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对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委托项目立项名单进行公示。
(四)项目负责人填写《半岛网页版“卓越学子计划”培育合同书》,并签订《半岛网页版“卓越学子计划”项目协议书》。
第十六条 项目中期检查:
项目研究中期,项目负责人向学院递交《半岛网页版“卓越学子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应依照培育合同中计划完成目标逐一进行自查。学院组织召开项目中期检查汇报会,并将《半岛网页版“卓越学子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情况汇总表》报送学校“卓越学子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项目终期考核:
(一)项目研究到期前一周,项目负责人向学院提交《半岛网页版“卓越学子计划”项目终期考核报告》和《半岛网页版“卓越学子计划”项目绩效评估报告》。学院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项验收和等级评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并将《半岛网页版“卓越学子计划”项目终期考核情况汇总表》报学校“卓越学子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卓越学子计划”重点项目终期考核除应提交终期考核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外,尚应进行现场答辩和成果展示,学校“卓越学子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集中结项验收和等级评定。
(三)学校“卓越学子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对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委托项目终期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四)“卓越学子计划”项目终期考核应注重培育合同中计划完成目标的达成度,重点关注项目是否产出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立项或荣誉(奖励)、公开发表论文及作品(被SCI、SSCI、EI、CPCI、CSSCI、CSCD等收录)、专利、出版著作或在道德信仰、自强自立、创新创业等方面形成较大社会影响等。
第十八条 “卓越学子计划”项目立项资助后,每年年底各学院应提交《半岛网页版“卓越学子计划”项目XX学院年度绩效评估报告》,及时报告本学院年度项目开展、成果产出及经费使用情况,并以此作为“卓越学子计划”工作先进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卓越学子计划”项目变更、延期和终止参照《半岛网页版大学生科研创新计划》(科大政发〔2011〕182号)文件实施。项目负责人一般不能更改,如果培育对象在培育期内因特殊原因如发生学籍变动、升学、转学、休学等无法继续完成培育计划的,应及时上报学校,由学校“卓越学子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具体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实行“卓越学子计划”项目培育对象动态管理。坚持动态培育原则,逐步建立进退有序的培育对象动态发展机制。学院应每年将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培育对象淘汰,取消其培育资格,停发培育经费,并重新选培新的优秀学生加入项目培育,始终保持卓越学子培育对象的先进性和示范性。此外,凡出现因指导老师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所指导学生被取消培育资格的现象,指导老师的导师资格取消且不能担任下一年度项目培育对象指导老师;对于培育管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学院,学校将对该学院“卓越学子计划”项目名额予以调整和限制。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每个学院2万元的标准统一划拨经费,用于“卓越学子计划”一般项目的资助。一般项目每项资助额度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建议每项资助4000-5000元。重点项目评审立项后由学校根据项目数拨付经费至学院,原则上“卓越学子计划”思想引领类重点项目每项资助1-2万元,科技创新类重点项目每项资助2-3万元。委托项目资助额度由学校设立专项资金,对相关项目直接进行长期培育。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划拨至学院党委副书记的专用账户,须经指导教师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及学院党委副书记审批后方可报销。项目结项后一个月内须完成项目经费报账工作,逾期视为项目经费不再需要使用,学校将收回剩余经费。
第二十三条 实行“卓越学子计划”项目培育经费的动态管理。培育对象提交培育合同书并经学校审定后,学校预拨付合同款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合同款的30%,终期考核合格后拨付剩下的20%。若培育对象中期检查不合格,停止培育经费的拨付,未拨付的经费可继续用于资助重新选培的培育对象。
第二十四条 “卓越学子计划”项目经费可开支图书资料费、版面费、印刷复印费、调研差旅费、会务费、专家咨询费、仪器设备费、实验低耗费及其它费用等,可参照《半岛网页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大政发〔2010〕109号)文件实施。
第二十五条 “卓越学子计划”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财务制度,不得侵占或挪用。否则,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不再划拨剩余项目经费,并追回前期已经发放的项目经费。
第二十六条 对无故终止或未按期结项的项目,学校将取消项目经费资助,收回剩余经费,并保留是否追回已使用经费的权力。
第七章 相关政策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各学院“卓越学子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学生工作年终考评。
第二十八条 对无故终止或未按期结项的学院,学校将相应减少下一期“卓越学子计划”项目立项数和经费额度。
第二十九条 “卓越学子计划”项目终期考核合格后,学校统一颁发卓越学子荣誉证书。项目产出的荣誉或奖励可进行创新学分认定,具体按照《半岛网页版本科学生创新与技能学分认定实施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优秀“卓越学子计划”项目可优先推荐申报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SIT)项目、大学生科研创新计划(SRIP)项目、大学生德育实践项目等,项目产出成果可优先推荐参加“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大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等赛事。
第三十一条 学校推荐优秀“卓越学子计划”项目参加相关各类竞赛活动获奖后,可根据《半岛网页版本科生奖励办法》(科大政发〔2017〕79号)进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学校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卓越学子计划”项目指导教师工作津贴。指导教师指导的“卓越学子计划”项目如未通过终期考核,则不发放工作津贴。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利用项目成果发表论文,公开发表的论文须以项目第一负责人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可为第二作者,半岛网页版为第一署名单位。项目成果需进行标注,中文标注为“半岛网页版“卓越学子计划”项目(项目批准号)”,英文标注为“Supported by student excellence talent initiative program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发表或检索系统收录的学术论文,指导教师根据学校相关政策进行奖励,学生根据《半岛网页版本科生奖励办法》(科大政发〔2017〕79号)进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卓越学子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具体参见《半岛网页版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科大政发〔2011〕97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卓越学子计划”项目成果达到毕业论文(设计)标准的,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可按毕业论文(设计)要求进行修改后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